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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监管的意见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樊伟华 发布日期:2023-01-16 11:45:46 字体:

近年来,由于疫情和巨大的市场红利作用下,新型的网络直播营销模式迅猛发展,直播带货营销具有互动性强、价格优惠大等特点,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在疫情期间能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风险。在直播平台上,许多不法商家和主播在直播中存在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是违禁产品直播中销售的商品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流量造假,或随意砍单拒不发货,销售商品货不对板等问题屡见不鲜。以南昌市东湖区为例,2022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109件案中,涉及到网络营销案件有23件,占比21%,其中涉及网络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的案件18件,占比整个网络营销案件的78%;而由于部分商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的即使登记了,在注册地址也无法找到经营主体,这给监管人员和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极大的困恼。分析原因如下:一是部分平台缺乏责任意识;二是部分主播缺乏诚信自律;三是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违法违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直播带货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处理;四是目前国家对网络直播营销监管触及很少,法规缺失;如何建立健全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市场监管机制,有效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政府部门一项全新的任务和挑战,也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

因此建议:

健全监管法规体系。国家应及时制订出台一部关于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各部门、地方政府应制订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要明确对网络主管部门提出凡是进行网络直播营销业务的必须坚持实名制登记的要求,并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后主体处理部门(最好以IP地址为主要管辖标准,因为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其地方监管部门可及时向IP地址监管机关移送进行立案查处);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公安、通信、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通过互通信息和检查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络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备案审查机制,相关主播要向平台主管部门提交详实的材料,按照法规要求审核网络直播经营资质,并建立网络交易服务网站宣传审核、仓库设置要求等现场验收标准,保证网络交易产品的各项条件、标准均符合要求,监管部门要在产品质量上从严把控和监管,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要压实直播平台主体责任,直播平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主播和卖家的资质审核及平台规则制度,对平台内主播和商家加强日常管理,以显著方式警示私下交易风险,并畅通消费者维权投诉通道,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三是要提高直播营销平台准入标准,完善诚信评价机制。对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主播要进行实名认证,对售假、虚假宣传、伪造流量等行为的带货网红,应列入失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主播自律机制和电商直播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要规范网络主播行为,网络主播应对自己推销商品负有主要责任。网络主播要保证直播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产品本身事实,注重产品质量保障,规范自身广告宣传用语,不能通过过度夸大产品宣传来诱导消费者购买,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处罚要处罚到人,落实网络主播的主体责任。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议设立简单操作性强的网络举报系统,在直播页面增加一键举报按键,并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强化宣传,一方面要深入宣传互联网商品交易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普及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广告等法律法规知识,及时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销售假劣商品的直播平台或主播信息,随时公布简单常用的识别假劣商品知识;另一方面要利用对平台和主播日常监督检查的机会,向直播平台和产品销售主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直播平台销售主播的宣传和指导,增强平台和主播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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